离婚协议岂能当儿戏?
栏目:媒体关注日期:2021-09-26作者:阅读:2457
导读: 正义之声网讯【刘淑敏】近日,临江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离婚后财产纠纷案。刘某女与李某男于2020年协议离婚,双方离婚时约定两辆车一人一辆,男方在某公司的工资款20万,一人10万元。离婚后,男方...
正义之声网讯【刘淑敏】近日,临江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离婚后财产纠纷案。
刘某女与李某男于2020年协议离婚,双方离婚时约定两辆车一人一辆,男方在某公司的工资款20万,一人10万元。离婚后,男方将应当给女方的车辆变卖,但变卖款未给女方;某公司的20万元债权,男方也迟迟未分割给女方,故女方诉至法院。男方当庭对车辆变卖事宜表示认可,但对20万元工资款表示反悔,称其从未在某公司上过班,也没有工资,这20万元就是随便写的,根本没有这20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男在《离婚协议书》称的“某公司所有工资款”实为运费,其称没有20万元工资的事,是想以没有“工资”为由逃避分割夫妻共有财产,而李某男与刘某女作为普通百姓,按照日常口语表达定义债权名称并不妨碍基础债权债务关系的存在,即便两人认为某公司拖欠的是工资款也并不影响某公司与李某男形成事实运输关系的事实。李某男作为一名成年人,有独立民事行为能力,其未提交证据证明其与刘某女签署的《离婚协议书》存在欺诈、胁迫情形,故该《离婚协议书》对双方均产生法律约束力。李某男在离婚后称没有20万元债权既与事实不符,也有违诚信原则,其应当按照协议履行自己的义务。最终,法院判决李某男应当支付给刘某女车辆折价款5万元及夫妻共同债权分割款10万元。
临江市人民法院提醒,离婚协议与普通商事协议不同,很多时候当事人是以离婚协议上的条件为离婚要求的,如果一方在达到离婚目的后,再对协议进行反悔,对另一方明显不公平,也不符合诚信原则。
编辑:田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