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一人借债,妻子应否共同偿还
栏目:媒体关注日期:2021-10-15作者:阅读:4229
导读: 【唐春宇】张某以儿子急需用钱为由,向王某夫妻高息借款50000元,并向王某夫妻出具借条一张,借条中只有张某一人签名。王某夫妻多次向张某索要借款无果,王某夫妻一纸诉状将张某夫妻诉至法院,要求张...
【唐春宇】张某以儿子急需用钱为由,向王某夫妻高息借款50000元,并向王某夫妻出具借条一张,借条中只有张某一人签名。王某夫妻多次向张某索要借款无果,王某夫妻一纸诉状将张某夫妻诉至法院,要求张某夫妻共同承担偿还责任,法院应否支持?
庭审中,张某妻子赵某称,二人现已离婚,张某未将借款用于家庭,也没有把钱给儿子,不同意承担共同偿还借款的责任,并提交了张某的银行流水,证明张某将所借钱款直接汇入他人账户,并未用于家庭日常生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上述案件中,借款事实发生于张某与赵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且50000元借款的数额未明显超过夫妻家庭生活需要,但赵某提供证据证明了该借款未用于夫妻家庭生活,因此,王某夫妻借给张某的借款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赵某不需承担还款责任。
编辑:田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