舒兰市检察院建立“行政检察+行政执法”监督配合协作机制

栏目:媒体关注日期:2023-08-24作者:阅读:5361

导读: 为进一步凝聚行政检察与行政执法监督合力,助力法治政府建设,近日,舒兰市检察院依法能动履职,主动联合舒兰市司法局会签了《关于建立行政检察与行政执法监督协作机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就行...

为进一步凝聚行政检察与行政执法监督合力,助力法治政府建设,近日,舒兰市检察院依法能动履职,主动联合舒兰市司法局会签了《关于建立行政检察与行政执法监督协作机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就行政案件线索移送、信息共享、案情通报等方面作了具体规定,为行政检察工作提质增效提供具体遵循。

《意见》明确,检察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加强行政检察和行政执法监督领域的工作交流,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相互通报监督工作情况,研究分析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进一步加强执法监督联络协作的对策措施;检察机关开展行政检察专项活动、案件审查公开听证、审查结果公开送达等工作时,可以邀请司法行政机关参与;司法行政机关开展行政复议、公开听证、制定行政监督计划,以及对行政执法事项开展专项调查等工作时,可以邀请检察机关参与。

《意见》规定,检察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可以有针对性地联合开展专项活动,针对行政执法活动中存在的问题提出监督处理意见,督促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检察机关发现行政执法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不依法行使职权的,可以制发检察建议督促其纠正。行政执法机关应当自收到检察建议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相应处理,并将处理情况书面回复检察机关,同时抄送同级司法行政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对检察建议有异议的,可以向检察机关申请书面复核。检察机关认为异议成立的,应当及时对检察建议作出修改或撤回检察建议书。检察机关认为异议不成立的,应当向被建议单位说明理由。检察机关收到行政执法机关对检察建议的书面回复后,可以对落实情况予以核实。

《意见》强调,检察机关在办理当事人申请监督的行政案件中,发现涉案行政争议无法通过诉讼解决,但又需要实质性化解的,司法行政机关可以协同检察机关开展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工作;司法行政机关办理行政相对人申请的、符合检察机关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案件范围的行政复议案件,可以邀请检察机关协同开展诉源治理和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工作;检察机关参与实质性化解的,司法行政机关在结案时应将行政复议决定,或其他法律文书抄送检察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