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单位职工证明和委托手续就能成为委托诉讼代理人吗?
栏目:现在开庭日期:2022-12-06作者:阅读:4982
导读: 正义之声网讯【赵彦伟】日前,临江市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民间借贷案件,其中一被告系作为担保人的某矿公司,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该公司提交了包含单位职工证明和授权委托书在内的委托手续,王姓男子系以该公司...

正义之声网讯【赵彦伟】日前,临江市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民间借贷案件,其中一被告系作为担保人的某矿公司,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该公司提交了包含单位职工证明和授权委托书在内的委托手续,王姓男子系以该公司的员工身份作为委托诉讼代理人欲参加诉讼。
但在审查过程中,审判人员从该矿公司副总经理和该男子各种反常规的行为中发现端倪,于是通知该公司提交这位所谓代理人与该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社保缴费证明或者工资流水等能够证明双方存在合法劳动人事关系的证明。该公司副总提交了一份劳动合同系今年1月1日签订,且字迹较新,并提交了一份名头为该公司的汽油发票和向该所谓代理人打款附言为两个月的工资汇款凭证,而未提交每月的工资流水,且未能提交为其缴纳社保的证明。审判人员带着心中的疑虑,抽丝剥茧,通过多渠道了解,发现该所谓代理人系辽源市某区的法律服务工作者。按照法律规定,其无权作为该案诉讼代理人。最后,该王姓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取消代理权,该矿业公司更换了委托诉讼代理人,该案一审作出判决后,二审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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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和《更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八十六条和第八十八条规定,当事人的工作人员可以作为委托诉讼代理人,但应当是具备合法劳动人事关系的职工,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理解与适用,关于“合法劳动人事关系”证明材料,诉讼代理人应当提交委托人单位介绍信、本人身份证、上岗证或工作证等身份证明,也可以是劳动合同、工资表、社会保险资料等证明材料,以证实自己与委托单位的关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八十八条第(二)项以及更高人民法院对关于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服务辖区范围的答复、司法部对江苏省司法厅《关于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能否代理当事人一方均不在本辖区内的民事经济行政诉讼的批复》《乡镇法律服务业务工作细则》第二十四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只能代理“当事人一方位于本辖区内”的民事、经济、行政诉讼案件,本辖区是指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的基层法律服务所所在的县级行政区划和直辖市的区(县)行政区划辖区。
更高人民法院(2015)民二他字第10号函:给广东省人民法院:你院《关于当事人工作人员担任诉讼代理人资格认定问题的请示》(粤高法【2015】235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同意你院多数意见。但是工作人员担任诉讼代理人的资格认定,应当严格按照《更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第八十八条的规定,当事人的工作人员担任诉讼代理人的,应当提交与当事人有合法劳动人事关系的证明材料。单一的《聘书》尚不足以证明委托人与受委托人之间存在真实的劳动人事关系。
编辑:魏海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