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债务只诉了一人,执行查无财产而终结,能否再诉夫妻另一方?

栏目:案件播报日期:2023-07-06作者:阅读:4851

导读: 正义之声网讯【赵彦伟】当今社会日趋复杂,一些债务人为逃避债务,“假离婚”或者在离婚协议中约定所有债务全部由乙方承担,导致债权人“讨债无门”,给其带来经济损失。【案情回顾】临江市人民法院日前审...

正义之声网讯【赵彦伟】当今社会日趋复杂,一些债务人为逃避债务,“假离婚”或者在离婚协议中约定所有债务全部由乙方承担,导致债权人“讨债无门”,给其带来经济损失。

【案情回顾】

临江市人民法院日前审理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该案原告原在江源区人民法院起诉了王某,但在执行过程中,查无可供执行财产后,原告又诉至临江市人民法院,要求确认该债务为王某及其妻子宋某的夫妻共同债务,并要求王某妻子对该债务及迟延履行利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审理结果】

临江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王某因经营鸡场等事宜对李某产生欠款事实发生在王某与宋某婚姻存续期间,并用于共同家庭生活所需。根据《更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千规定》 条第二款、《更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更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更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款相关规定,判决王某妻子宋某对该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但无需承担由于王某行为所致的迟延履行利息。

【法官说法】

王某因经营鸡场等事宜对李某产生欠款的事实发生在其与宋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在庭审中宋某亦自认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家庭生活经济来源之一是来自王某经营的鸡场。故王某经营鸡场的收入系用于共同家庭生活所需,对王某的案涉欠款,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宋某应与王某共同偿还。二人离婚时对债务的约定,不能对抗和损害相应的债权人权益。李某在起诉王某时未向宋某主张权利,不代表他放弃了对宋某主张债务的权利,宋某亦未能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予以证实李某明确放弃了此项权利。因此,法院对于李某要求宋某承担共同还款责任的诉求应予支持。但因迟延履行是王某的行为所致,不是宋某造成的,宋某不应承担已经产生的迟延履行的利息。如果在本判决生效后,宋某未在履行期内履行共同偿还责任,其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普法课堂:

《更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更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更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