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 | “幼儿”缘何成为侵犯名誉权被告方

栏目:法治.在线日期:2024-11-04作者:魏海智阅读:6957

导读: 【基本案情】刘某系某市幼儿园的学生,张某是刘某班级的保育老师。某日放学后,刘某称自己在幼儿园受到老师殴打,刘某家属于当晚便与保育老师一同到幼儿园调取监控录像,但未发现保育老师对刘某实施殴打,双...

2d1ad19b0f3cbdd8c09a8057d0959f6b_aedc9b179af2a6efbd69fb95c4f6398f.png

【基本案情】

刘某系某市幼儿园的学生,张某是刘某班级的保育老师。某日放学后,刘某称自己在幼儿园受到老师殴打,刘某家属于当晚便与保育老师一同到幼儿园调取监控录像,但未发现保育老师对刘某实施殴打,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刘某家属因此报警。公安局派出所民警到达现场后了解到刘某母亲怀疑自己的孩子在幼儿园遭受殴打,刘某无法向民警回答自己身上和脸上伤口的来由,经现场初步调查未发现保育老师有违法行为,监控、园区死角也未发现老师有殴打孩子情况。后经刘某家属再次与派出所民警到该幼儿园查看监控录像,结果仍无变化。保育老师遂将刘某诉至临江市人民法院,要求刘某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费、律师代理费。

【审理结果】

本案系名誉权纠纷案件,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权是特定主体维护自身名誉,排除他人侵害的权利。如果行为人的行为指向不特定的主体,则不能认为该行为侵害了他人的名誉权。刘某作为一个四岁的幼儿,只是向父母称被老师殴打,其并无能力在社会不特定公众范围及网络、媒体范围内进行传播,更无能力给张某造成社会评价贬损及精神伤害,不构成法律意义上的侵害名誉权的行为,故对张某要求刘某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费、律师代理费的请求不予支持。

【法官说法】

刘某父母在此过程中,如确有给张某造成社会评价贬损及精神伤害,侵害张某名誉权的行为,即应当以刘某父母或者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做为被告进行告诉,否则既浪费人力物力,又浪费司法资源。

正义之声网讯【朱光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