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吉法院:两姐妹索要母亲遗产 甥舅对薄公堂
栏目:法治.在线日期:2024-11-05作者:阅读:7845

正义之声网讯 (永吉法院 马佳慧)“你们恩将仇报,以小人之心度君子之腹,得了便宜还卖乖。这些年我们兄妹吃了多少苦,遭了多少罪。你妈妈流浪街头的时候你们又在哪?”
舅舅照顾母亲十余年,事后却被外甥女起诉不当得利。究竟是“真心照顾”还是“另有所图”?这场亲情与利益的博弈最终将如何收场?近日,永吉县人民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不当得利案件。
案情回顾:
高某(已故)是付氏姐妹的母亲,2005年与其父亲付某离婚,离婚后因高某患有偏执型精神分裂症及脑梗、高血压,从2011年起高某的哥哥高某某开始代其领取退休工资并帮助打理生活琐事,直至2023年10月高某去世。
付氏姐妹诉称,刚开始出于对舅舅的信任,姐妹俩并没有过问母亲工资保管事宜,其自2011年至2023年10月止,一直领取母亲的工资款约28余万元,后来经过和母亲及其邻居聊天得知,舅舅从一开始每个月来送200元生活费到后来几个月才出现一次。2020年5月,两姐妹欲讨回母亲的工资卡未果。2023年母亲去世后,二人想要回舅舅代母亲保管的工资20余万元,遂起诉至法院。
高某某辩称,两姐妹所述事实与实际不符,2011年,妹妹高某流浪街头,两个女儿对其不闻不问,是他将妹妹接回老家照顾,十多年来往返于自己和妹妹的住处,不管风霜雨雪从未间断。而这期间两个孩子从未关心过母亲的病情和生活。高某某在代领妹妹工资后一直给予其生活费,并缴纳供热费、电视费、物业费等生活日常费用。
法院审理:
案件受理后,法院依职权调取高某生前居住的社区出具的居住情况、死亡时间证明及其个人银行账户基本信息活期交易明细。经查明,高某某自2011年1月起至2023年10月止,代妹妹领取工资共计31万余元,高某某支取高某工资后,在2011年至2012年期间分九次给付高某共计1.9万余元,2018年花费医疗费用3.8万余元,2013年至2023年支付供热费、电视费、物业费共计2万余元,丧葬费1.2万元,对于高某某抗辩交纳的高某生前其他生活费用,因未能作出合理说明或提交旁证,故法院不予采信。
目前本案正在审理中,尚未作出最终判决。
法官说法:
高某某代取高某工资后,剩余部分工资款应作为高某遗产由其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付氏姐妹继承。但法律有尺度,司法亦需要温度。高某患有精神分裂症,付氏姐妹作为其子女应尽到主要赡养义务。但姐妹二人却独留逐渐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母亲独居家中。高某某作为高某的哥哥,对其本无法定赡养义务,但仍承担起了照顾高某生活起居的重任,在双方矛盾之外,付氏姐妹应看到并认可舅舅高某某在十余年间照顾一位精神分裂病人而付出的时间和精力。为弘扬中华民族尊老爱幼传统美德,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法院将会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综合考量双方权利义务,做出判决。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不当得利的构成需具备以下四个要件:一方获得财产利益;另一方受到财产损害;一方受益与另一方受损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无法律上的根据。其中无法律上的根据指一方对于所得到的利益或持有缺少正当性。
